第二十一条
有效被征地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相关权属来源文件记载并结合现状调查结果认定其合法建筑面积:
(一)已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二)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
(三)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文件;
(四)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取得相关权属证明。
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对规划许可期限内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未经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征地房屋补偿时按照原房屋用途认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