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实施补偿的活动(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被补偿人,是指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补偿权利的人员。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