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指导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方式中的调解工作,促进各类调解之间的衔接联动,履行行政复议相关职责,监督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行为,推动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治安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纠纷处理,加强与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的衔接联动;对接处警中发现的非警务类矛盾纠纷,按照非警务事项协同机制进行处置,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适当途径化解。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访事项办理与其他矛盾纠纷化解途径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