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符合条件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委托社会力量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将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培训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依法设立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公益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捐赠。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