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符合条件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委托社会力量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将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培训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依法设立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公益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捐赠。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