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团组织等单位,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应当及时组织化解;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单位化解,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