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工作;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经营的管理工作。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工作,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本规定赋予房产主管部门的职责。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