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协议变更、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当自变更、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原备案的合同共同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买受人可以单方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