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行业协会、商会、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等组织应当加强自律自治,提供知识产权政策研究、宣传培训、监测预警、纠纷调处等服务,对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成员进行规劝惩戒。

展会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的核查,并可以与参展方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内部管理制度和侵权投诉快速反应机制,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鼓励重点产业行业协会设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支持专业市场举办者、高新技术开发区、众创空间等设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室,就地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