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九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调解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