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一条有效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