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第六章 公共数据安全第三十八条有效公共数据、网信、公安、国家安全、密码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下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本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安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公共数据、网信、公安、国家安全、密码等部门指导下,开展本系统、本领域公共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