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收集、归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开放、利用等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公共数据安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及相关处理活动,不纳入本条例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