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的,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