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传承利用第六十七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活化利用应当尊重当地居民意愿,保障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当地居民参与保护传承的积极性,不得强制性搬迁当地居民。鼓励当地居民以房屋、资金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传承利用,享受合理收益。支持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从事与当地特色产业相关的生产经营等传承利用活动,促进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