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不符合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改造、迁建或者依法拆除。需要迁建、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属于历史上形成或者经批准建成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并按照规定给予安置、补偿;属于违法建设的,依法处置。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