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组织开展日常体育锻炼,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等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提高职工体质和健康水平。

鼓励工会每年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