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支持㵲阳河流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制定村民公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㵲阳河流域管理保护工作,引导㵲阳河流域村民、居民保护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