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㵲阳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管理保护第十六条有效㵲阳河流域水资源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应当保障生态基流,充分考虑该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㵲阳河流域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以及旅游发展等需要,维持干支流合理水位。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