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㵲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