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应当全行程规划、一次性向旅游者告知其旅游服务产品的全部项目和明细费用,并订立合同。不得强迫、欺诈或者诱骗旅游者签订补充合同,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