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负有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或未按规定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履行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