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旅游市场秩序监管应当坚持区域协作、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税务、网信、通信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的旅游市场秩序综合监管体系,加强对旅游新业态和在线旅游经营活动的监测监管。
在节假日及学生寒暑假等旅游旺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旅游市场秩序集中执法行动。
旅游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据公共突发性事件或者紧急管制需要,适时作出关停或者开放接待服务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