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隆里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隆里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