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隆里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第三十条有效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