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隆里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在隆里古城内依法从事下列活动:(一)开展古城游、文化游、乡村游等特色旅游;(二)开办历史文化传承、生态环境保护、农耕文化体验等研学、培训机构;(三)制作、销售、展示传统手工艺品、民俗工艺品和纪念品;(四)经营特色美食、民宿、茶室、酒吧及健康养生等行业;(五)组织舞龙等民俗民间文艺表演;(六)其他有利于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