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在隆里古城内依法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展古城游、文化游、乡村游等特色旅游;

(二)开办历史文化传承、生态环境保护、农耕文化体验等研学、培训机构;

(三)制作、销售、展示传统手工艺品、民俗工艺品和纪念品;

(四)经营特色美食、民宿、茶室、酒吧及健康养生等行业;

(五)组织舞龙等民俗民间文艺表演;

(六)其他有利于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