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隆里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列入保护名录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合法、安全使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文物古迹、历史建筑损毁,不得擅自拆卸建(构)筑物构件,不得破坏建(构)筑物主体和改变原有风貌。列入保护名录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参照历史建筑形态和构造图集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资金确有困难的,锦屏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