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开展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持续优化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