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和评定,并将检测和评定结果作为实施农村公路养护的重要依据。

经检测评定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先行设置限行、禁行或者绕行标志,及时维修、加固、改建或者拆除重建,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交通部门。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