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机制,做好地方性法规的宣传、立法后评估、执法检查等工作。

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后,法规实施机关应当制定法规实施工作方案,保障法规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二年的,法规实施机关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