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有效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和2007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