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