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从业资格证5至10日。违反本条例四十条第六项和第四十一条第十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