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人从业资格证,对其所属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属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吊销该车的道路运输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