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成本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作为制定、调整票价或者补贴的主要依据。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和学生等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等社会公益服务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