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客运管理机构实施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并以服务质量作为主要竞标条件。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不收取有偿使用费。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不得转让客运经营权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客运经营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