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站点以地名、街道名、历史文化景点或者公共服务机构等名称命名,由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确定。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应当使用同一站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