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共汽车客运站点以地名、街道名、历史文化景点或者公共服务机构等名称命名,由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确定。

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应当使用同一站名。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