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单行道可以允许公共汽车双向通行;符合条件的主要道口,可以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标志、信号装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