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出租汽车客运临时停靠站点、入厕点的设置,由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