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优化涉企行政检查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企业有权拒绝下列检查:(一)未出示合法有效的检查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二)超出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三)违反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实施跨区域检查的;(四)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的。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