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企业有权拒绝下列检查:

(一)未出示合法有效的检查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超出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

(三)违反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实施跨区域检查的;

(四)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的。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