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采取劝阻、制止措施的,由消防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