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监管部门应当优化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协同、审批管理标准统一和审批结果衔接的工作机制。

消防监管部门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的,应当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