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火灾风险特点和消防救援需求,统筹规划消防力量布局,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专职消防队伍为补充、社会消防力量为辅助的多元化消防组织体系。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加强森林火灾扑救、水域救援、地震地质灾害救援等专业应急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推进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等特种灾害救援力量建设,强化消防无人机等新技术装备运用。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