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县级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人口结构、老龄化趋势、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分布,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级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养老服务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布局,并征求同级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意见,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同址或者邻近设置。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