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老年人挂号、就诊、转诊、缴费、取药等绿色通道或者优先窗口,并提供导医服务,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和帮助。

支持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义诊服务。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