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场所中供住宿的房间内使用明火,或者在出租房屋供住宿的房间内使用明火炉灶等容易引发火灾物品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