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或者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移送消防救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