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评价体系,加强评价结果运用,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制度。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