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评价体系,加强评价结果运用,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制度。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