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禁止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的空中漂移物。

禁止在公众聚集场所带入、存放、使用烟花爆竹、冷烟花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处置突发安全事件外,营业期间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

禁止在高层建筑、城市综合体的中庭、室内步行街等共享空间布置可燃物。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