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节 建设工程火灾预防第十七条有效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在易燃易爆危险品输送管道保护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明火或者进行开挖施工的,应当事先告知输送管道的管理、使用单位,设置警示标志,制定并实施保护方案。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