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在易燃易爆危险品输送管道保护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明火或者进行开挖施工的,应当事先告知输送管道的管理、使用单位,设置警示标志,制定并实施保护方案。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