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应当将实施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和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2日